从贵州安顺公交车坠湖谈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
发布时间:
2020-07-08 17:07
来源:
知腾风险管理
一
事件经过
7月7日12时许,安顺市一辆车牌号为贵G02086D的2路公交车从安顺火车站驶向客车东站,在途经虹山湖大坝中段时,监控显示,公交车从对向车道横冲到对面车道后,冲撞护栏并坠入水库。
记者从现场救援组得到消息,经核实,该车辆为2019年新购入电动公交车,车牌号为贵G02086D,为公交2路车。据悉,2路公交车属于安顺市内公交车。
经全力搜救,截至22时,共搜救出37人,其中受伤16人,无生命体征20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1人。37人中有学生12人,其中5人无生命体征,6人正在接受治疗,1人已出院。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报》报道,该公交车的交强险、三者险、承运人责任险均由中国大地保险承保。
二
近年类似事故
2017年8月10日,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一辆号牌为豫C88858号红色宇通客车,核载51人,实载49人,自成都驶往洛阳,途经京昆高速公路西安方向秦岭一号隧道南口(1164km+930m),撞向隧道口发生交通事故。自现场事故抢救出人员49人,其中36人死亡。
2016年6月26日,湖南省郴州市宜凤高速公路宜章段发生一起客车碰撞燃烧起火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共造成35人死亡、13人受伤。事故直接原因是:驾驶人刘某疲劳驾驶造成车辆失控,与道路中央护栏发生碰撞事故。碰撞导致车辆油箱破损、柴油泄漏,路面上的柴油遇到因摩擦产生高温的右前轮后起火。车辆右前角紧挨路侧护栏,车门无法有效展开,车上乘客不能及时疏散,且安全锤未按规定放臵在车厢内,乘客无法击碎车窗逃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2015年5月15日,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境内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5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300余万元。直接原因:王某驾驶制动系统技术状况严重不良的大客车,行经下陡坡、连续急弯路段时,因制动力不足造成车速过快,在离心力作用下出现侧滑,失控冲出路面翻坠至崖下。
2014年8月9日,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尼木县境内318国道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4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00余万元。直接原因:藏AX9272越野车在上坡路段超速行驶,在会车时违法占道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原因。藏AL1869大客车安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在下坡路段严重超速行驶,会车时发现对方车辆违法占道未采取减速、警示、停车或者避让等措施,也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原因。
2012年8月26日2时31分许,包茂高速公路陕西省延安市境内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6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160.6万元。直接原因:卧铺大客车驾驶人陈某遇重型半挂货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时,本应能够采取安全措施避免事故发生,但因疲劳驾驶而未采取安全措施,是导致卧铺大客车追尾碰撞重型半挂货车的主要原因。
可以看出类似大客车事故还是非常多的,基本每年都会发生,而且伤亡及损失也比较大。主要原因无非有三点:一是人的因素,如疲劳驾驶、未按交通规则行驶;二是车的因素如制动系统技术状况严重不良的大客车;三是外部路况原因,比如急转弯等。
三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实务
风险无处不在,此时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就显得尤为重要,它属于“承运人责任险”中的一种。下面谈谈此险种的相关保险实务。
(一)法律背景
承运人责任险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及其他部门规章。
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36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明确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强制保险地位。
第6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11条规定:“消费者应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受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由上可知:承运人对于旅客的责任,是居于运输合同的存在,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该责任为无过错责任,不以承运人主观过错为前提,只要承运人没有将旅客安全运达目的地,而又不属于承运人免责事由的,承运人就违反运输合同的约定,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介绍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同时,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也属于保险责任。
此处要注意几点:
(1)保障范围: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投保具体范围仅限于《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道路客运经营者拥有的营运客车。对于私家车等非营运单位的客车不得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对于道路客运经营者拥有的非营运客车,由于不为实际经营,因此也不得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租赁客车不得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虽然有些省市的运管机构对租赁经营者核发了许可证,对客车也核发了道路运输证,但由于其经营行为不属于《道路运输条例》的调整范畴,因此也不得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2)承运人责险的保障范围包括三个部分:旅客人身伤亡赔偿;旅客财产损失赔偿;相关的法律诉讼等费用。
(3)旅客的定义: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2.除外责任: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1)通用除外:一般保险合同都会除外的,比如故意行为。
(2)影响太大以至于保险公司承担不了的损失: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等
(3)不可抗力:如地震、海啸、火山爆发及其他,在一般责任险种都是免责的。
(4)政治风险:如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在责任险种也一般是除外,因为不能用保险理赔来对抗政府惩罚的这种行为。
(5)难以衡量的损失:如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6)不属于第三者责任范畴的: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理人的人身损害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以及客运车辆自身的损失;
(7)其他:旅客托运的行李及随身携带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
(三)道路承运人责任险通常的风险考虑因素
对于风险而言,可以按照上图来考虑风险因素,重点考察如下:
1.人员及管理因素:
(1)驾驶员年龄结构(人数):比如如果年龄过大或者过小,不太好;
(2)相关驾驶员的技能如何;
(3)是否落实驾驶员上岗制度?
(4)驾驶员培训状况:是否有专用场所,能证明每月定期培训。
2.车辆设备因素:
(1)基本情况
经营性质:是国有、三资还是个体/民营;
车辆用途:是何种类型,公路客运、旅游巴士、城市公交、出租车、租赁、校车 ;
车辆数:每车座位数/座位总数/驾驶员总数。
(2)车队管理
车辆挂靠比例;
安全奖惩制度是否落实;
管理层问责制度是否落实;
GPS的使用情况。
(3)车辆状况
随车安全设施与设备拥有及使用情况(①逃生锤、②逃生门、③车内监控探头、④车尾摄像头);
车龄分布:车辆维护保养情况;
是否有制定维护修理厂?是否定时维护及保修?是否出现过重大事故?
3.外部环境因素,营运情况:
(1)主要行驶道路类型: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低于国道、省道的其他级别公路 、山路、非人工修筑道路或城市混行道路;
(2)车队主要营运时段:是仅日间营运还是昼夜均营运或者仅夜间营运 ;
(3)固定运营路线车辆占比;
(4)行驶区域范围:是在固定的特定区域内(园区、厂区等)、是否出省市或者有异地营运。
四
市场及客户策略
根据保监会的险种划分标准,承运人责任险属于公众责任险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目前已经成为了国内公众责任保险领域业务规模最大的险种。
营运性客运车市场潜力大,社会影响强,业务需求集中。针对保险市场现状,对客户进行细分,通常可以重点关注运输企业、专业运输车队,特别是各地客运企业。多参与区域性统保业务;因为统保保费规模大,业务稳定。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较高、经营资质较好、人员素质较高、资产规模较大、车辆和设施较好、经营效益较好、服务质量及信誉较好的大型专业客运企业。
该险种通常无比例再保合同支持,通常与其他责任险放在责任险超赔中进行保障。因为风险较集中,责任险超赔中被触发最多的也是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故在经营时需控制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同时尽可能扩大承保规模,以符合大数法则。
后记:
生命无价,愿逝者安息,愿此次事件中受伤的人们早日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