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食品原料质量索赔谈产品责任险的启动机制


一、案情介绍
被保险人是一家主要从事食品饼干粉、香辛料和功能性配料的研发与销售的企业,其产品应用于肉制品加工业、水产品、冷冻食品、蔬菜、水果、以及炸制食品和快餐食品。
从2018年1月开始,被保险人收到某水产公司等多家客户的投诉与索赔,称其使用被保险人提供的饼干粉所生产的产品在进行出口商检检测时检测了出含有氯霉素,导致其产品被扣留封存,不能正常销售。这几家客户共计向被保险人索赔800万人民币。
索赔人分别提供了由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食检实验室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产品原样中检测出含有氯霉素。根据被保险人的调查,认为是其原料供应商A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原料中含有超标的氯霉素,进而导致被保险人生产产品中也含有氯霉素。
氯霉素曾被广泛应用于各种敏感菌感染,亦可能会添加于饲料中防止所养的动物生病,因氯霉素的主要不良反应为抑制骨髓造血机能,有可能导致不可逆的再生障碍性贫血,虽然较为少见,但死亡率高,并且此反应属于变态反应,与剂量疗程无直接关系,故我国农业部明令规定,氯霉素在所有食品中的含量(残留量)必须为零。
被保险人在得知其所生产的饼干粉经化验确实含有氯霉素后,立即对其唯一的动物源性原材料——乳清粉进行了送检化验,所得结果显示乳清粉亦含有含量较高的氯霉素。被保险人进一步根据乳清粉中氯霉素的含量,按照生产用量进行比例换算后得出的饼干粉中应含有氯霉素量与实际的检测结果一致。由此可以合理推断,导致本次氯霉素检出事件的根本原因,是A商贸公司提供了含有氯霉素的原料。
二、保险责任辨析
问题1、上述案情是否可以触发保险责任
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上的产品责任险保单条款,主要以国内保险公司的条款和ISO CGL商业综合责任险条款为主。
首先,以比较有代表性的人保1995版的产品责任险条款来检验保险责任。人保95版条款关于保险责任部分的措辞如下
(一)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而平安的产品责任险条款,“事故”一词更进一步限定为“意外事故”。遗憾的是,国内的产品责任险保单中并未就“事故”或者“意外事故”作定义或解释。这就导致不少理赔人员在处理责任险赔案时,也惯性地沿用财产险中意外事故的定义“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一般认为,这一关于意外事故的定义强调要有比较强烈的、突发的、状态(物理/化学)有显著改变的外在现象在短时间内发生。显然本案例的情形距这样的定义还有一定距离——有问题的饼干粉作为原料被使用过程中,并未发生剧烈的、肉眼可见的异常情况。
实际上,中文责任险保单中的“事故”翻译自英文保单的“occurrence”一词。可以参看ISO CGL(事故发生制)保单中,保险责任的措辞:
a. We will pay those sums that the insured becomes legally obligated to pay as damages because of "bodily injury" or "property damage" to which this insurance applies.
……
b. This insurance applies to "bodily injury" and "property damage" only if:
(1) The "bodily injury" or "property damage" is caused by an "occurrence" that takes place in the "coverage territory";
CGL保单险进一步对Occurrence进行了解释“means an accident, including continuous or repeated exposure to substantially the same general harmful conditions.”
因此,如果认为“事故”一词意味着比较激烈,笔者更倾向于Occurrence翻译为“事件”而不是事故,上述关于Occurrence 的定义相应地翻译成“一个意外事件,包括持续或重复地处于实质上相同的损害情形下”。显然,这一定义着重于强调事件是不可预见的(unforeseen) 、偶然的(fortuitous),而不要求发生时要有剧烈的外在现象。在CGL保单的措辞下,前述案情更容易被认定触发了保险责任。
笔者认为,在中文责任险保单中,以“事件”替代“事故”更符合产品质量责任的出险特性——很多损失的发生并未具备猛烈的现象和过程, 把发生所谓“意外事故”作为保单责任的前提将不利于实现产品责任险这一产品的设计初衷。类似问题也存在的首台套保险,早期示范条款中启动保险责任亦要求发生“意外事故”。笔者的工作小组曾向工信部反馈,并在实践操作中通过特别约定进行修正/扩展。
需要进一步指出,即使是使用了“事故”一词的国内保单,法院的理解也可能和保险人不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往往按照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做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一个从中国裁判文书库搜索到的案例中,被保险人生产的大棚PO膜因质量问题导致秧苗停止生长及部分死亡。保险人在二审时提出,产品在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例如刮风、下雨、下冰雹等外来因素造成农膜损坏,产品质量问题不属于“意外事故”。法院未认可保险人该观点,而是认为薄膜出现质量问题就构成了“事故”。
问题2:本案是否属于保单除外责任中的“污染”
在本案中,引发索赔的被保险人产品中包含了有害物质,因此有必要考虑是否会适用“污染”除外。
先看一下人保条款,保单明确除外“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虽然保单没有对其他污染做进一步解释,但笔者认为可以根据前面的所“大气、土地、水污染”而类推,“其他污染”也应具体相似的特性,即污染损害的对象是公共环境资源或与公共环境资源有联接的个体。很多时候,考察受损对象可以作为简单辨别是否属于污染的一种方法。比如把一桶油漆恶意泼在他人大门上可能只构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但如果倒在河流里则是构成了污染。
在CGL保单中,污染除外的外延会更清晰明确。根据保单条款,除外“排放、传播、渗漏、迁移、释放或泄漏污染物”而引起的责任,并进一步约定“污染物”指“任何固态的、液态的、气态的、或热态的刺激性物质或污染物质,包括烟尘、水汽、烟灰、浓烟、酸性物、碱性物、化学物和废弃物。废弃物包括被用于再循环使用、翻新、或回收的物质”。
在本案当中,氯霉素并未排放或泄露到外界,而是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存在于被保险客户的产品中而造成其产品报废。报废的产品可以直接当作通常废弃物处理,既没有及排放、渗漏、释放或泄漏“污染物”,也没有损害大气、土地、水等公共资源。因此,污染除外条款不适用本案。
但如果把本案中的氯霉素换成另外一种毒性更大的物质(如新冠病毒),该物质不能直接抛弃或者处置,则索赔费用里可能包括对有关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这种情况下,“污染”除外如何适用?是除外所有的损失,还是只除外部分费用?这一问题留给读者自行思考。
问题3:被保险人是否已经合理履行了产品质量控制义务
在本案例中,有害物质氯霉素来源于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材料乳清粉,则被保险人是否已经谨慎、合理地进行生产质量控制来避免该问题?或者说,被保险人本应对原材料进行氯霉素检测,但由于疏忽或检测制度缺陷才造成了第三方的损失。
笔者将透过食品行业的检验现实,来分析这一问题:
1.有毒、有害物质成千上万种,而检测必须有一定目标性,即事先设定一定的检验和指标特征,进而采用合适的试剂和方法,才能有效检验。
2. 在正常的生产环节中,把所有的有害物质都检一遍是不现实的。食品企业对原材料和产成品的检测,会根据所采用的原料、企业生产工艺及产品特性,选择特定几个检验项目。可能甲企业会检测A、B、C物质,乙企业则会检测C、D、E物质,各自偏重的检测项目不同。在本案例中,由于最终产品出口炸虾的常规检测项目中包含氯霉素,才使得氯霉素超标的食品在销售给最终消费者前被发现。
3.除了本企业自行检测,食品生产企业对原材料的质量控制还依赖于其供应商,即由供应商进行检测并提供相应报告/合格证。假设某种原材料引入了一种有害物质,而整个生产链条都没有针对该物质进行检测,则极有可能直到消费者食用后出现不良反应,进行追根溯源才发现了致害原因,历史上并不乏类似的事件。
因此,要求食品生产企业能事先检验所有的有害物质不现实,原材料品质风险天然存在,这也是正是企业通过购买保险转嫁风险的根本动力。理赔时不应苛责企业的质量控制,正规的企业都是比较看重产品质量的,有意违规或放任质量的企业属于少数。因为一旦发生质量问题,企业损失的不仅是对其他方的赔偿,还会损失珍贵的商誉和市场,更可能遭受惩罚性赔偿(参见上世纪70年度的福特汽车案例)。
总结:
1.通过此案例,展示了产品责任险理赔时,保险责任的启动机制,以及个别除外责任的理解。
2.相对于CGL条款,国内所使用的产品责任险条款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特别是在对保单中关键名词的解释和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