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跨境冷链物流新冠病毒风险管理问题及建议


摘要:近期国内新冠疫情基本控制,但输入性人员、货物风险日趋严峻,冷链物流是目前防疫的重中之重。本文从风险管理角度分析跨境冷链物流新冠病毒风险,并为跨境冷链行业各方给出风险管理建议。文章约4900字,阅读需约10分钟

关键词:冷链物流、新冠病毒、风险管理、货运保险

 


 

一、什么是冷链物流?冷链物流有哪些种类?

1、冷链物流的定义

根据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2020年3月13日对外公开发布的关于《冷链物流分类与基本要求》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对冷链物流定义为:冷链物流是以温度控制为手段,使物品从生产、流通到消费者的各个环节始终处于规定温度环境的物流活动。

2、冷链物流的分类

1)货物分类

A、食品冷链物流:主要为果蔬类、水产类、肉制品类、禽蛋类、乳制品、粮食类等易腐食品及其加工制品提供温度控制技术,以保证食品安全和品质的物流服务活动。

B、花卉植物冷链物流:主要为花卉植物及其鲜切产品提供温度控制和气调储藏技术,以保证物品质量安全的物流服务活动。

C、医药冷链物流:主要为药品、医疗器械等提供温度控制技术,以保证物品质量安全的物流服务活动。

D、化学品冷链物流:主要为常规化学品以及危险化学品提供温度控制技术,以保证物品质量安全的物流服务活动。

E、其他冷链物流:主要为精密仪器、电子产品、艺术品、活体运输、生物样本等物品提供温度控制技术,以保证物品质量和安全的物流服务活动。

2)物流温度带分类

   

二、为何要关注跨境冷链物流的新冠病毒风险管理问题?

1、国家宏观层面:防止国内疫情反弹,严控输入性风险,目前冷链物流是重中之重。

1)近几天,关于国内新冠肺炎疫情的消息又成为了媒体公众关注的焦点,国内多地又陆续出现了确诊的本土病例,据不完全统计,自今年6月以来,全国已有10余起在冷链冻品中检出新冠病毒阳性的案例,如下表,这些新闻一出,令“进口冷链食品”再度进入大众视野。


2)根据国内外权威专家的实验及判断:新冠病毒可在冷冻低温状态长期存活,可由物传人。

不同温度下新冠病毒的存活情况不同:常温条件下,在21–23°C时,新冠病毒在铜表面无法存活超过4个小时、在纸板表面无法存活超过24小时、在不锈钢表面和塑料表面无法存活超过3天。而在国外研究人员的实验中,在4°C及-20°C的低温条件下3周后新冠病毒仍具有传染性。

 2、对于冷链行业各参与方而言:控制和防止冷链物流的新冠病毒风险,既是对企业自身稳定经营的要求,也是对社会和客户负责。

 3、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了解和评估跨境冷链物流的新冠病毒风险、有助于更好的为跨境冷链行业客户提供保险及非保险的风险管理建议和解决方案。

 

三、国内目前如何防控跨境冷链物流的新冠病毒风险?

 

1、11月7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

文件明确加强对进口冷链食品的检测工作,实行先抽样检测,后全面消毒。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按规定作退运或销毁处理。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海关部门组织指导督促查验场地经营者或进口企业,对进口冷链食品的集装箱内壁、货物外包装实施消毒。消毒完成后,消毒单位出具该批货物业经消毒的证明。未在口岸环节消毒的进口冷链食品按规定放行后,在后续环节予以消毒。

2、10月2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印发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的通知》,并制定了《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作为冷链行业的具体防控指引。

3、11月13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公路、水路进口冷链食品物流新冠病毒防控和消毒技术指南》。

4、11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及其一线人员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四版)》的通知。

5、近期国内生产商自主研发的新一代进口冷链货物消杀系统设备已陆续投入使用,可通过调节流速、风速、传输速度,实现对病毒、细菌等不同微生物精准消杀,而且不会对包装内容物造成污染。设备采用“自动六面喷淋消杀技术”,不论是冷链商品、邮包,还是托运行李,消毒液都能被均匀喷洒于物体外表面,实现无死角全面消毒。

 

四、保险人怎样看新冠病毒相关的保险事宜?

 

1、国际保险行业一般观点倾向于认为:新冠病毒全球大流行的疫情风险不具备财产保险行业通常认为可接受的可保性的标准。

1)新冠病毒全球大流行的疫情风险属于典型的巨灾风险,风险敞口巨大且无法控制,难以由某国、甚地区的财产保险行业在纯商业的前提下承保且赔付。

2)如财产保险行业大范围全面承保新冠病毒全球大流行的疫情风险,将给财产保险全行业带来灾难性的不可承受的赔付压力,反而导致财产保险行业无力为继,去承担对非新冠疫情的风险的赔偿责任。

2、国内保险行业的尝试做法:2月金融监管部门明确在无历史损失风险数据的情况下,禁止险企开发专属新冠肺炎单一责任保险产品。在年初疫情发生时,有部分保险公司曾推出在人身意外险下扩展新冠病毒风险责任,并在3、4月疫情后期,响应国家复工复产号召,推出在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下,以及营业中断险下,扩展新冠病毒风险责任。

3、跨境冷链货物外包装上如有新冠病毒,是否可由货运保险合同和条款承保和赔付损失和费用?

1)近期英国高等法院的一个判例显示:在营业中断保险下,判决新冠疫情下由于封城造成的餐厅无法营业的损失,属于只是暂时的失去用途(loss of use),而不属于该营业中断险保单约定的保险责任“loss of property”(受保财产的物理损害和损失),判决保险人无需赔付。从此案延伸出一个问题:如货物外包装留存有新冠病毒的情况,由于可通过消毒手段消除外包装的新冠病毒,因此消毒后的货物是否有“physical loss/damage to cargo”(受保货物的物理损害和损失)?

2)国际保险行业一般观点:英国伦敦作为航运保险行业的鼻祖和发源地,其观点可供我们业内外人士参考。根据英国伦敦劳合社市场协会(The Lloyd's Market Association (LMA) )的货运险委员会(Joint Cargo Committee (JCC))在全球疫情第一波高峰期的4月公布的新增的“参考格式附加条款”,有两个条款是因应新冠疫情而专门适用于货运险的传染病风险除外责任条款,推荐给直保人和再保人参考使用。

JC2020-011 - Communicable Disease Exclusion Clause (Cargo)

JC2020-012 -Communicable Disease Exclusion and sub-limited Writeback

3)其中第一个条款JC2020-011 - Communicable Disease Exclusion Clause (Cargo)明确将传染病(包含但不限于COVID-19,SARS,中东呼吸综合征等传染病)关联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作为保险除外责任。请注意:该条款英文用词为“in connection with”,也就是说风险和损失只要和传染病相关,但不一定有近因原则的因果关系,就是除外责任。

4)第二个条款JC2020-012 - Communicable Disease Exclusion and sub-limited Writeback

是在第一个条款同样明确确将传染病(包含但不限于COVID-19,SARS,中东呼吸综合征等传染病)关联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作为保险除外责任的基础上,在明确约定单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的前提下,可能还需要加收保费的情况下,重新写回(Writeback)承保“charges that would otherwise be recoverable under this insurance, properly and reasonably incurred solely to complete a marine transit insured hereunder”.即保险人承保在发生和传染病相关风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只是为了完成原定受保运输航程而发生的适当、合理费用。

4、货运险行业是否可承保跨境冷链物流的新冠病毒风险?

由于每个保险公司的核保政策和风险偏好不同,不宜一概而论。

1)直保保险公司的核保人在决策是否接受客户和渠道提出的希望投保跨境冷链物流的新冠病毒风险的需求时,建议考虑几点:

一是再保合约的限制条件,上述提及的劳合社的传染病除外条款,虽只是参考格式条款,但基于伦敦劳合社在航运保险的广泛影响,可能将作为再保人新增对直保人的限制条件。

二是即使在再保合约的自留额之内的风险,直保公司核保人有相对的定约自由,也需要考虑单个运输工具的最大风险暴露度及单次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的风险暴露度,以及在一定时间内的累计风险,直保公司以自留承保能力是否可以接受承保?

三是需要考虑第三者责任方或致损方可能以“新冠风险属于不可抗力”为由,导致保险人在承保和理赔后,难以向货损责任方或致损方追偿的问题。

2)个人建议可否参考以上JCC条款的逻辑,在明确除外新冠风险的情况下,在一定的赔偿限额的前提下,扩展新冠风险导致某些客观真实、适当合理的费用损失(如退货原发货地的运费或为续运原目的地的运费)?

延伸一笔,目前全球疫情仍在蔓延和流行,如要大范围全面承保新冠病毒风险引起的各险种损失,建议可参考地震巨灾保险或出口信用保险的做法,政策性保险和纯商业保险相结合,既满足投保需求,又能保持保险行业经营稳定。

3)具体业务中要具体看保单条款和约定表述来确认该保单是否承保新冠责任。

 

五、给跨境冷链行业相关方关于新冠病毒的风险管理建议

1、对于冷链货主方而言

 

2、对于冷链物流方而言

 

 

3、对于货运保险人而言

 

4、其他建议

1)建议国家防疫相关部门在加强对进口冷链食品检验和消毒的同时,也要关注进口冷链非食品类的新冠病毒防疫工作。

2)建议进口冷链非食品类的贸易商和物流方也需提高防疫意识,按食品同等标准防疫消杀。

这是因为冷链物流种类除了常见的食品类,还有花卉植物、医药、化工品等,甚至即将投入使用的新冠疫苗本身可能也需低温储运。目前国家防疫部门出台的防疫消杀措施主要是针对进口冷链食品领域的,而新冠病毒并不是只喜好附着在冷链食品表面,而是能在低温潮湿的环境中长期附着于进口冷链货物的表面、因此有必要加强进口冷链非食品类防疫工作。

3)建议加强对进口冷链转运国内冷库及国内冷链运输的防疫和消杀。

4)国家相关部门已制定周全的防疫指引,关键在于各方严格执行落实。

笔者曾在几年前参与过冷链贵重特殊货物的监卸查勘工作,发现在卸货过程中还是有断链的风险和情况,再完善的制度和指引归根到底要靠严格遵循和执行来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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